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1〕28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2日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醉酒后驾驶浙C90****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区宋兴路15号附近路段处时停车睡着,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经对其进行血液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叶某甲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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