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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1********,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包子铺店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村**巷**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驾驶号牌为琼A9****的小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一家KTV与朋友卢某某等人唱歌喝酒。9月16日2时10分许,叶某甲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与东湖南路交叉口路段时碰撞到道路中间护栏。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叶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民警将叶某甲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叶某甲血样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10mg/100ml。案发后,叶某甲家属已向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道路护栏受损费用人民币655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照片、呼气结果单、抽血照片、血样照片、车辆照片、被查获地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通知家属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交通事故应急抢修单价表、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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