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0********,汉族,初中,农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叶某某、叶某甲系兄弟二人,因财产、赡养等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9年1月14日,叶某某为了发泄情绪,将王坪街叶某甲家的卫生间玻璃门砸烂,后回到王坪乡椒沟村,用铁锤将叶某甲椒沟来家的门面房卷闸门砸坏;2019年4月26日,叶某某用切割机将叶某甲王坪乡椒沟村的门面房西边一间的卷闸门割掉;4月27日叶某某再次用撅头将椒沟村叶某甲中间门面房的大铁门砸了几个坑,并将东边门面房的卷闸门砸了一个窟窿。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汝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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