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东风街道叶家坝社区**小区**号**室。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将其位于大冶市**街道**村的老屋基给其侄儿叶某丙用于私人建房,由房地产开发商石某甲承建,后因资金不足致使该栋楼房建设到第四层时停工。2015年至2016年期间,石某甲先后向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借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完成该栋七层楼房建设(**村**小区**号楼)。因石某甲一直未还款,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多次找石某甲讨要,均未果。为了逼迫石某甲还款,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来到**村**小区**号楼栋,用木板堵塞第四、五楼层之间楼梯走道,并在走道上泼洒粪便,导致该楼栋居民不能正常出行。后石某甲向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偿还人民币4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年底还清人民币14万元的借款。
2019年年底,石某甲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多次讨要未果后,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来到**村**小区**号楼栋,用木板堵塞第四、五楼层之间楼梯走道,并在走道上泼洒粪便,导致该栋楼居民不能正常出行,严重影响楼栋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得知该楼栋居民在安装门禁监控系统后,以其与石某甲的债务纠纷未解决为由赶到现场进行阻拦,该楼栋居民随即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被出警人员从现场口头传唤至大冶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接受询问。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封堵楼道木板、泼粪便的床单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开发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谅解书、借条、道歉信等书证;3.证人叶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黄某某、石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为索取债务,多次采取设置生活障碍、泼洒污物的手段,恐吓无辜住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该案系民事债务纠纷引起,叶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某某某谅解,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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