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和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参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及黄某庚时(在逃)等人因他人土地征收问题矛盾两次前往**商务酒店进行打砸。第一次打砸中,叶某甲与黄某庚时将**商务酒店一楼大堂内的茶几砸毁,经鉴定该茶几价值1600元。之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庚时、黄某丙等人离开**商务酒店到**味快餐店聚合。在**味快餐店办公室,黄某甲、黄某乙、黄某庚时、黄某丙等人商量再次打砸**商务酒店。随后,在黄某甲、黄某乙的煽动指挥下,安排黄某丙驾驶皮卡车,运载铁棍、刀具等工具到**商务酒店门口,指挥黄某庚时、陈某甲、黄某戊、黄某丁、陈某乙、黄某己、陈某丙(在逃)等人持铁棍、刀具对**商务酒店一楼进行随意打砸,致酒店一楼大堂的玻璃、家具、电脑等电器财物被损坏。经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商务酒店被损坏物品总计损失价格为13367.3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和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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