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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家1-28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甲治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叶某乙(已起诉)成为乐游棋牌的代理后,在该平台上开设房间用于他人赌博,并在微信、闲聊等平台上组建群,用于赌资结算和抽头。期间,叶某乙让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徐某某(另案不起诉)帮忙管理赌资结算群。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帮助管理赌资结算群期间,共计抽头人民币至少89 545元。

2020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岱山县高亭镇蓝天宾馆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同案犯叶某乙、徐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等。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 545元由扣押单位岱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0PPO R11st手机发还给被不起诉人叶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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