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镇**路**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底至2月初,叶某甲听徐某某说做“辣手麻将”代理很赚钱,于是下载了“辣手麻将”APP,并通过徐某某成为了“辣手麻将”的衢州代理。随后,叶某甲在徐某某的指导下建立“亲友圈”,将玩家拉进该“亲友圈”内在“辣手麻将”APP上进行赌博,叶某甲康从中抽头获利。叶某甲代理“辣手麻将”至2019年5月10日(江山公安局对徐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收网,“辣手”麻将APP被封停),其听说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于是将“辣手麻将”APP卸载掉。期间,叶某甲共组织王某某、雷某某等玩家100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7892元。叶某甲已主动退出其违法犯罪所得2万元人民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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