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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李清照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与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人防工程施工协议。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停工。2018年7月29日、9月10日,天长市政府**工作组就工程复工和工程推进召开会议,在工作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了复工事宜备忘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工程进展、工程资金、确保劳动者报酬等作了具体要求。之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先后收到**工作组协调的工程款120.62万元,但其未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执行,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而未支付27名劳动者19.438万元的劳动报酬。2019年1月31日,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限期支付,逾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仍未支付。

2019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之子叶某乙代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者报酬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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