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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叶维坚)(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屋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19时,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所在的韶关市曲江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刘某某搭载陈某某驾驶该公司的一辆货车,叶某甲驾驶一辆叉车,三人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厂的一厂房内,三人将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存放的一台柴油发电机装车后运回**公司,叶某甲明知该柴油发电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以2520元收购,所得款项刘某某、陈某某平分。经认定,被盗柴油发电机的价格为人民币8400元;

2.2019年7月17日13时,刘某某、陈某某再次来到**公司,由刘某某搭载陈某某驾驶此前那一辆货车,叶某甲驾驶此前那一辆叉车,三人再次来到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厂的另一厂房内,三人将被害人黄某某存放的一台带锯机、一台精密推台锯、一台立式单轴木工铣床装车后运回**公司,叶某甲明知这些机器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以2100元收购,所得款项刘某某、陈某某平分。经认定,被盗带锯机、精密推台锯、立式单轴木工铣床的总价格为人民币5336元。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为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请侦查机关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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