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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本市白云区**街**巷**号**楼,因家庭矛盾与叶某乙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叶某乙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右侧顶部及颞部硬膜下出血,未发现明显神经系统体征,未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叶某甲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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