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18时许, 被害人叶某乙在汉台区**镇**村自己家门口与同村的叶某丙、叶某丁聊天时,聊到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破坏村里公路,便骂了叶某甲几句,被路过的叶某甲听到,后叶某乙、叶某甲两人发生口角,叶某甲从地上拿起一个木方凳砸向叶某乙,致叶某乙身体受伤。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叶某乙左侧第12肋骨骨折,诊断成立;其左侧第3肋、右侧第12肋骨,不考虑骨折。
本院认为,叶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 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