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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盗窃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2000********,汉族,职高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上,林某甲(已起诉)从罗某某处得到一个捡来的蓝色OPPO手机,在三门县**街道**广场附近伙同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林某乙(已起诉)经多次尝试后解锁了该手机锁屏密码。在发现该手机支付宝余额宝内有800元,花呗剩余额度有一万多元后,林某甲、叶某甲即商议将支付宝内钱款刷出来,林某乙表示反对。当晚20时48分许,林某甲用其本人支付宝(昵称:**)收款码分三笔扫码盗刷该余额宝内800元,后三人到**超市(**店)消费并用该手机支付宝扫码支付131.5元,21时05分许,叶某甲用其本人支付宝(昵称:**)花呗收款码分三笔扫码盗刷花呗余额800元。后林某甲联系林某丙(已起诉)、林某丁(附条件不起诉)一起扫码刷钱,因当日支付限制无法再次通过花呗收款码刷钱,五人于22时48分、次日凌晨2时15分许两次使用该手机到店消费花呗扫码支付共计116.5元。

2019年9月27日凌晨,叶某甲离开后,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四人继续通过支付宝花呗收款码的方式从该手机支付宝花呗额度中进行盗刷。自9月27日至9月29日,四人共盗刷8600元。其中,林某甲刷得2100元,林某丙刷得2400元,林某乙刷得800元,林某丁刷得3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支付宝损失10448元、手机损失1002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吴某甲、缪某某、吴某乙、罗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林某甲等人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余额宝、花呗套现,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一部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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