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8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绰号,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住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莫奕钦,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年**月**日,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以湛国土资开(公告)[20**]**号颁布了《关于******公告》,并于20**年**月**日前公示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委会**宣传栏,内容表述因******需要,拟征收**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在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抢栽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赔偿。20**年农历**月份(即公历**月份)的一天,吴某甲(已判决)明知在**村范围内抢建房屋不符合补偿条件,为达到骗取政府征地拆迁款目的,吴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叶某甲转包了、吴某丙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承包的“**”的**亩土地,并将转包日期倒签至20**年**月**日。之后,吴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在逃)雇请建筑工人吴某丁、“阿某某”等人在转包的**亩土地上抢建了**幢房屋。为顺利骗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款,吴某甲等人谎报其抢建的**幢房屋分别是吴某戊、吴某子、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丑、吴某壬、吴某葵等人于政府公告前在**村所建造,向政府征地办申报拆迁补偿。由于政府征地办工作人员叶某丙、叶某丁、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吴某甲等人顺利骗取上述**幢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1004.507万元。在相关拆迁补偿款到账后,吴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将吴某戊、吴某子、吴某辛、吴某葵账户内的补偿款提取并支配使用。其中吴某甲将以吴某子名义办理的拆迁补偿款118.6669万元的存折交给叶某甲,叶某甲将其中20万元转账到陈某某的账户,将54.7万元转账到李某某的账户,将20万元转账到叶某丁的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23.96万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叶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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