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000000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社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务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19时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丹砂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组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家中依法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疑似火药枪系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于2012年7、8月一天下午16时许,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龙洞湾对面张某某(身份不明)处以价格300元购买后存放于家中,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持有枪支目的系用其打鸟保护饲养的家禽。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叶某丙、刘某某的证人证言;3.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6.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初犯,持有的枪支也未造成损害后果,综合考虑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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