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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将捕捞江鱼、江虾禁止使用工具“地笼”投放到长江洪湖市**镇**村江段里面。2020年9月14日10时许,取回部分“地笼”并非法捕捞江虾2斤。2020年9月15日11时许,再次取获余下“地笼”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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