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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600341973********,黎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小学,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3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6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20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9月3日、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3日、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0日)。

陵水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叶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3日将收购的眼镜蛇16条,滑鼠蛇12条,果子狸2只存放在陵水县**镇**村的家里。2017年2月20日上午准备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缴获的动物分别为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的物种,属于禁止贸易的物种。果子狸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研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物种)。涉案动物舟山眼镜蛇和滑鼠蛇的价值为人民币31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叶某甲所收购的眼镜蛇、滑鼠蛇系野生动物,陵水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叶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胡晓莹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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