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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电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经网络联系,向他人购得陆龟1只并饲养于平阳县******号“**”文化公司五楼楼顶平台。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再次通过互联网购得淡水龟1只并饲养于“**”文化公司五楼楼顶平台,后于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一并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陆龟为阿尔达布拉陆龟,属于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查获的淡水龟为黄缘盒龟,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于2020年3月27日在平阳县******号被抓获归案,涉案的阿尔达布拉陆龟和黄缘盒龟均于2020年3月27日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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