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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盗窃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号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3日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利用在都匀市万达广场***科技店内上班之机,盗走店内一部全新未开封的256G深空灰色苹果XSmax手机,价值人民币8685元。

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叶某的家属按手机售价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299元。被害人对叶某盗窃手机的行为作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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