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79********,汉族,大学本科,系淮北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区**路**号**幢**单元**室)。2016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0月1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正一,系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维强,系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9月10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30日赵某通过辽宁**台财经频道组织的“财**"股民见面会与犯罪嫌疑人叶某结识,当天叶某向赵某宣传其受客户委托理财炒股业务,且要求客户证券账户内资金至少1000万,叶某操作该客户账户,代理客户买卖股票,盈利后二八分成,账户亏损至止损线本金的80%,由叶某负责平仓止损。为展示炒股水平,2016年6月1日下午收盘前,叶某推荐赵某一支股票,该股票由跌约2%升至涨停,即取得赵某的信任,于是2015年6月5日赵某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妻子杜某某抚顺**公司的证券账户内,并与叶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将其妻子杜某某在抚顺**公司开户的证券账户及密码通过叶某的助理刘某告知叶某,由叶某代为炒股。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及受其指使的某某公司操盘手,在不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前提下,擅自非法经营操作杜某某证券账户内1373 1 637.11元本金,其中后续本金约373万余元,进行非法的资金管理业务,代理赵某买卖股票,先后买卖了八支股票。截止2016年2月25日,致使杜某某证券账户共亏损7850192.92元,代理买卖股票期间账户内未使用本金为3984.72元,其余本金全部用于代理股票买卖,犯罪嫌疑人叶某代理赵某买卖股票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3727652.39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叶某采取相同方式,大肆宣传、夸大其炒股能力,擅自吸收大量证券客户,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委托炒股的形式,另外同时为多人进行资金管理、代理买卖股票,暗自形成炒股经营模式,聚集大量资金,暗箱操作,干扰个股买卖,严重影响了国家证券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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