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16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嘉兴市**营销员,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道**楼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4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R9****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区禾兴路戴某某得路段处时,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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