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社区**委**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4月18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8号柴油三轮车,沿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孙庄子村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孙庄子路,撞王某甲停放的津R****2号小轿车,致双方车损。事故后,司某某驾车逃逸。次日,王某乙发现此情况后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孙庄子料场将司某某抓获。经鉴定,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6.4mg/100ml。经推算,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司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是否达到醉酒的标准,故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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