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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单元**。2020年6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聚餐饮酒,后其驾驶川A*****的蓝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道与**路交叉路口往**道与**路交叉路口方向行驶。司某某行驶至******号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对司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06毫克/100毫升和116.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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