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号院**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黄色宝马轿车,从洛龙区关林路行驶到厚载门街,然后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大道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