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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初中文化,吉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园小区**期**栋**门**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牌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高家窝堡屯交会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9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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