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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系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2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司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系醉酒。

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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