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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现年2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初中,务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开封市祥符区******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20分,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一辆BQ****号蓝色众泰小型普通客车,沿祥符区大李庄乡至大孟昶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李庄村街里时,被开封市祥符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有机动车驾驶证C1;2.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到案后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司某某相对不起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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