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住鄯善县**村**组,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鄯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用于发放贷款,并成立“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为幌子发放高利贷款。其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领导、组织、指挥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麦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刘某某、阿某某、司某某等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以滋扰、纠缠、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某、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麦某某为重要成员,王某某、艾某某、刘某某、艾某乙、阿某某、司某某共同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发放高利贷、收债讨债等行为,发放贷款金额11042.34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鄯善县经营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巨额利润,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吸收存款金额5225.88万元,并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非法发放高利贷,截止案发时大部分吸收资金无法偿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

三、非法拘禁罪

1、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艾某某等人,5次强行将债务人热某某用车从其家中拉至鄯善县**路**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每次拘禁时间5-15小时不等。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多次使用辱骂、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热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2、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和两名男性不明身份人员的强行三次将债务人纪某某用黑色本田雅阁车从某某乡学校的工作岗位和其家中带至鄯善县某某路某某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长达33小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某某、李某乙多次使用威胁、辱骂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纪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3、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2名身份不明人员强行将债务人阿某丙从其债务人阿某丙家中带至鄯善县李某某公司内进行非法拘禁,逼迫债务人阿某丙偿还高利贷债务。

4、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辉、李某乙、王某某强行将债务人卡某某带至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非法拘禁36小时,在这期间由麦某某、艾某乙负责看守债务人卡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李某某指使麦某某等人以“车费”的名义向债务人卡某某收取费用合计2600余元。

5、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为索要债务,将债务人热某某、担保人库某某、吐某某诱骗至鄯善县城镇西游酒店转盘处,强行用车从拉至鄯善县**路**号**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拘禁时间约20小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对债务人热某某、担保人库某某、吐某某实施看押,并在看押过程中对债务人热某某进行辱骂、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热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6、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等不明身份人员将债务人纪某某的债务担保人贾某某诱骗至鄯善县**路68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30个小时,非法拘禁过程中,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三人对担保人贾某某进行看押,在看押的过程中,李某乙骗取担保人贾某某的手机并进行扣押,不允许担保人向外联系。担保人贾某某在被拘禁期间,向李某某协商,李某某用手击打、脚踢的方式殴打担保人贾某某强行向贾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7、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将债务担保人依某某看押并非法拘禁10小时。在拘禁的过程中,辛某某威胁担保人依某某“如果不还钱,就将你(依某某)家里的东西拿出来全部卖掉”,李某某让担保人依某某的哥哥玉某某拿钱赎人的方式强迫债务担保人依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

8、2017年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不明身份人员多次将债务人陈某某从鄯善县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单元某某室带至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的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10小时,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多次辱骂、威胁债务人陈某某,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徐某某、王某某二人在李某某办公室内用拳头对债务人陈某某的头部及脸部进行击打、吓唬强行向债务人陈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非法拘禁后,李某某叫来何某某等人将陈某某带走非法拘禁达3天。

9、2014年4月,喀某某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处先后借款20万元,2016年3月至4月期间,因喀某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喀某某叫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2次对其非法拘禁达72小时和12小时,非法拘禁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艾某乙、李某乙、刘某某等人多次采用威胁、恐吓、辱骂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喀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10、2015年5月,托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借款40万元,2015年12月期间,因托某某未能按时还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托某某及其家属一家三口诱骗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38小时,非法拘禁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艾某乙等人多次采用威胁、恐吓、辱骂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托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11、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丙等人将债务人艾某某带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12小时,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李某某及其公司的人员多次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艾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12、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艾某某等人将债务人哈某某从高昌区餐馆带至鄯善县李某某办公室内非法拘禁达4天,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多次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哈某某索要债务,逼迫其偿还高利贷债务。

13、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等人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将债务人王某某约至犯罪嫌疑人辛某某位于鄯善县自来水家属楼的住处,采取没收手机、言语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等手段逼迫债务人王某某还款,非法限制债务人王某某人身自由长达31小时,直至次日22时许,债务人王某某趁辛某某、凌某某不备,逃离现场。

四、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多次频繁使用拨打电话的方式逼迫债务人胡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等人在电话中多次辱骂债务人胡某某“妈了个逼”、“龟孙子”、“老子就是爷,你就是孙子”等话语。

2016年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乙、1名不明身份的男性青年为向债务人胡某某追讨债务,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停在胡某某停在鄯善县新城路雪狐户外店门前路边的汽车前,李某乙、1名不明身份的男性青年趁随胡某某上车之际,未经胡某某同意,进入胡某某驾驶的汽车内,将胡某某汽车上的车辆钥匙拿走并逼迫胡某某还钱,胡某某被逼无奈下,跟随李某乙、1名不明身份的男性青年到了李某某的办公室,跟李某某说了好话,李某某才让胡某某离开。

2017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到债务人胡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胡某某害怕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讨债影响家人,遂将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带至自己位于某某小区的办公室内。李某某见债务人胡某某无钱还债,便打电话向李某某汇报,李某某、徐某某二人随后到达胡某某办公室内讨要债务,并且宣称“不给钱就将胡某某的汽车开走”。胡某某因无钱还债,被迫将车钥匙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将胡某某的一辆白色斯巴鲁越野车(车牌号新******)开走扣押,至今尚未归还。

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窜至债务人胡某某家中及工作单位公司以争吵滋扰、纠缠还款、强行闯进胡某某居住楼房、办公场所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胡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胡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2、2013年4月,马某某给吾某某担保在李某某处借款30万元。2014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丙、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逼迫担保人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指使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滋扰纠缠担保人马某某,并在电话中威胁马某某“知道马某某的孩子在哪里,不想孩子出事就还钱”的方式逼迫担保人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指使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闯进马某某家中,以“让传染病人住进马某某家中”、“不还钱就陪着吃饭睡觉”为由威胁担保人马某某使逼迫担保人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5月期间,李某某指使辛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将马某某带至**路68号李某某办公室,在办公室内辛某某、凌某某逼迫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并逼迫马某某缴纳2000元的“人工费”后将马某某释放。

3、2013年4月期间,徐某某为吾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30万元作担保。2014年至2018年期间,因债务人吾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李某某、王某某、辛某某、凌某某、艾某某等人多次逼迫担保人徐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艾某某、凌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滋扰纠缠担保人徐某某的方式逼迫担保人徐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3月份期间,辛某某、凌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车牌号为新******)窜至担保人徐某某家门前,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辛某某携带黑色电棒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担保人徐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5月期间,李某某指使辛某某、凌某某开车将担保人徐某某从连木沁镇强行带至**路68号李某某的办公室内,辛某某以让患有****人去徐某某家为由逼迫担保人偿还高利贷债务,后因担保人徐某某不肯偿还债务,李某某便指使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三人将担保人徐某某关在李某某的办公室的房间内看管,直到6个小时后才将担保人徐某某释放。

4、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戈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借款两次,共计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4%,实际拿款12.2万元。2014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艾某某、徐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戈某某家里、地里、戈某某妻子王某某的店面里采用上门滋扰纠缠的方式逼迫债务人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乙还以拨打电话、微信群群发消息的方式滋扰纠缠逼迫债务人偿还高利贷债务,并在电话中辱骂、恐吓债务人戈某某。在债务人戈某某没有偿还清债务的时候,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艾某某、徐某某多次以商量债务的名义将债务人戈某某强行带至李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威胁、恐吓债务人戈某某“不还钱,不签借条,就不许出去,就关上三天”、“不还钱就将房子(戈某某抵押物)收回来”逼迫债务人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王某某因债务人戈某某没有偿还高利贷债务的名义在戈某某家院子内的一辆摩托车拉走。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艾某某、徐某某等人讨债行为造成债务人戈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及婚姻破裂。

5、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逼迫债务人纪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李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滋扰纠缠的方式逼迫债务人纪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并在电话中辱骂、威胁债务人纪某某。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为继续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指使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多次窜至债务人纪某某住所、工作单位以滋扰、辱骂、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债务人纪某某及其家属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纪某某及家属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2016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在达浪坎乡将债务人纪某某的卖瓜车拦截,阻止债务人纪某某出售自己家的甜瓜。

6、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为讨要高利贷债务多次采用打电话、威胁的方式逼迫债务人侯某某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多次辱骂债务人侯某某“妈了个逼的”、“狗日的”等侮辱性话语。2015年2月,为继续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叫债务人侯某某算账为名诱骗至其公司,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凌某某、辛某某逼迫债务人侯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期间李某某威胁侯某某“可以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我现在就可以把你扣下,你想怎么报案就怎么报案”,同时李某某指使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将侯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黄海牌越野车(车牌号为新******)进行扣押,在扣押车辆时,李某乙、凌某某打了侯某某后背几拳,侯某某迫于威势,未敢还手和报警。李某某、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等人逼迫债务人侯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侯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7、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麦某某、阿某某、李某某、艾某某、辛某某、司某某、吐某某等不明身份人员多次到债务人吾某某家中使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逼迫偿还高利贷债务。期间,麦某某威胁债务人吾某某“不还钱就将吾某某的房子卖掉”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导致债务人吾某某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8、2014年5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阿某某、1名身份不明人员多次窜至债务人斯某某地家中使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方式逼迫债务人斯某某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斯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9、2014年5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李辉、王某某、刘某某、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阿某某采用打电话辱骂、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热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威胁债务人热某某“不还钱就将热某某孩子带走”逼迫债务人热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热某某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10、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艾某某逼迫担保人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5年10月30日,为继续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窜至担保人贾某某家里将其诱骗至李某某公司办公室,李某乙以借用手机的名义骗取贾某某的手机,并没收。李某某指使李某乙、王某某、艾某某将贾某某看押起来,逼迫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在看押的过程中,李某某对贾某某的头部进行殴打,一天后,因害怕贾某某在公司内出事,李某某便强行让贾某某离开公司。

11、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等人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李某乙多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滋扰纠缠债务人陈某某,并在电话中对债务人陈某某进行辱骂,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5年年初、2016年年初,李某某指使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强行进入陈某某家中,以到李某某公司去协商的名义将陈某某和陈某某的孩子带至公司协商债务,将陈某某强行留置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陈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2、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采用打电话辱骂、滋扰、封债务人帕某某门面店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帕某某偿还所欠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帕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3、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逼迫债务人钱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李某某以多次拨打钱某某的电话方式滋扰、纠缠债务人钱某某,逼迫钱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之后李某某为继续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便以商量偿还债务的名义打电话将债务人钱某某叫到李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要求钱某某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呆着,迫于李某某及其讨债人员的威势,不得已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呆了2个小时,期间李某某、徐某某二人对债务人钱某某进行催讨,并威胁债务人钱某某“不还钱就走着瞧,看看你厉害,还是我厉害”。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某指使辛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到债务人家中向债务人钱某某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为造“声势”,强行破坏债务人钱某某家的门锁,在大门及门附近的墙上喷“欠钱不还,杀”等红色油漆字样,进入室内与债务人钱某某的哥哥钱艺俊发生争吵。王某某、刘某某二人为讨要债务,聚众造势、上门滋扰的方式跟随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等人向债务人钱某某讨要债务,造成债务人钱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4、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吐某某、徐某某多次窜至债务人加某某家中使用滋扰、纠缠、造势、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加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加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5、2015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艾某某及1名身份不明的男性多次到债务人吐某某家中使用滋扰、威胁、辱骂、纠缠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吐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吐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6、2015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和1名不明身份的维吾尔族男性窜至担保人谢某某家里催讨债务。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多次强行闯入债务人谢某某家中,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室内物品及陈设踢打、破坏、随意躺在债务人谢某某居住的床上,同时辱骂、威胁债务人谢某某“你他妈个逼”、“你是个男人么”、“你他妈的不还钱,我们就过几天把你(谢某某)的地和房子卖掉”、“你个老不死的”等言语的方式逼迫担保人谢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徐某某、一名不明身份的维吾尔族男性在旁造势,造成担保人谢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017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债务人谢某某为纪某某担保签下一万元借条为由,强行将债务人谢某某放在自家晾房内的1.3吨葡萄干用三轮摩托车运走抵账。

17、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李某某多次窜至债务人葛某某的工作单位逼迫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指使徐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驾驶车辆到债务人葛某某东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处以封堵公司大门、公司院子内正在生产的搅拌楼来滋扰、纠缠的方式阻止公司正常运营,逼迫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辛某某多次给债务人葛某某拨打电话,并在电话中称“我们有很多种手段让你还钱,比如绑架、堵门、抢东西等手段,我们有的是办法”、“你去报警,警察也管不了我们”、“你不还钱的话,我就去弄个车挂上横幅然后去堵你的门”、“我的关系也不一般,彭某某是我们家亲戚”的言语威胁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葛某某公司的财务室、办公室等办公场所,以滋扰、纠缠的方式逼迫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

2016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在生产营工地(军队在建营区**内将债务人葛某某一辆正在工作的搅拌车扣押,逼迫债务人葛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将扣押的债务人葛某某的搅拌车停放在陈某某某某的停车场内。几天后,债务人葛某某派人将扣押的搅拌车开回公司,李某某知道后,指使徐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等人驾驶两辆轿车对债务人葛某某的搅拌车进行追逐拦截,在追逐拦截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债务人葛某某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鄯善县蒲昌路道路交通安全。

18、2015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采用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玉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玉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19、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麦某某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3月份期间,辛某某、凌某某二人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车(车牌号为新******)窜至担保人徐某某家门前,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拉横幅、辛某某携带黑色电棒威胁、恐吓的方式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5月期间,李某某将债务人吾某某叫至**路68号李某某的办公室内,李某某指使徐某某、麦某某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因发生口角,徐某某、麦某某分别对吾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吾某某的牙齿脱落松动,造成债务人吾某某轻微伤。

20、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麦某某、阿某某、艾某乙、徐某某、司某某及2名身份不明人员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债务人阿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阿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1、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多次使用打电话辱骂、威胁的方式逼迫债务人马某某和担保人马志学偿还高利贷。2016年3月至4月期间,李某某为继续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艾某乙多次窜至债务人马某某家中、工作单位使用滋扰、纠缠、辱骂、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马某某及亲属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马某某及亲属无法正常生活。

22、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王某某窜至债务人马某某工作的矿山,李某乙、王某某为逼迫债务人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便阻拦马某某销售铁精粉的矿车,王某某使用一把刀威胁工人,经马某某打电话向李某某协商,李某乙和王某某才离开矿山。

2015年秋天,犯罪嫌疑人辛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辛某某、凌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逼迫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期间,马某某多次被辛某某叫至辛某某的办公室内,辛某某、凌某某用手殴打马某某的头部,威胁逼迫债务人马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马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23、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麦某某采用滋扰、威胁、强行扣押债务人阿某某的车辆等方式逼迫债务人阿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导致债务人阿某某的被扣车辆产生多次交通违章记录,造成债务人阿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经济损失。

24、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艾某乙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吾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5、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李某乙、徐某某采用多次拨打电话滋扰,并在电话中辱骂债务人的方式逼迫债务人赵家富偿还债务。同时李某某多次指使徐某某、李某乙、辛某某、凌某某窜至赵某某的砖厂办公室,以不偿还债务就找担保人麻烦的方式威胁、恐吓债务人赵某某及其儿子赵某某,逼迫债务人赵某某、赵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赵某某、赵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2015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窜至赵某某砖厂办公室,逼迫债务人赵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因赵某某无能力偿还债务,辛某某、凌某某逼迫赵某某将朱凯、杜金龙二人向赵某某购买红砖的欠款欠条要走,并以债务人赵某某的名义向朱凯索要欠款,朱凯迫于辛某某、凌某某一直尾随,便将欠赵某某的3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某。

26、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2名身份不明人员多次窜至债务人艾某某家中和其工作的公司,使用滋扰、辱骂、威胁、纠缠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艾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27、2016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司某某、2名不明身份人员多次到债务人艾某某家中使用滋扰、纠缠、造势、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艾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8、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1名不明身份人员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多次逼迫债务人木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木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9、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某、艾某某采用滋扰、纠缠、辱骂、殴打的方式多次向债务人买某某索要高利贷债务。

30、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两次借款,共计150万元,约定月利息4%。2016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等人多次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滋扰纠缠的方式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并且在电话中对陈某某进行辱骂。2016年期间,李某某拨打陈某某电话,威胁不还钱就上门追讨的方式将陈某某叫至李某某公司办公室,并让王某某对陈某某进行看管,天黑后,李某某为继续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债务,将债务人陈某某带回李某某家中呆了一晚,次日,李某某让陈某某的妹妹陈爱品带着房产证作为抵押,债务人陈某某被迫修改借条后离开。2016年夏天期间,李某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带领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窜至陈爱品的公司,在公司内与陈爱品、王健发生争吵,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出面偿还高利贷债务。2017年期间,李某某指使李某乙强行霸占陈某某位于鄯善县**游小区的住宅,造成债务人陈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31、2014年期间,刘庆凯在李某某处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息3%,实际拿款2.82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索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多次使用滋扰的方式向债务人刘庆凯讨要高利贷债务。2016年3月,李某某指使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窜至赵某某砖厂肆意拦截刘某某的车辆,并强行将刘某某车辆(车牌号为新******)扣留至县城陈某某位于**路的平房院内,造成债务人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32、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麦某某、阿某某等人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麦某某、房某某、阿某某多次采用拨打电话滋扰、纠缠,并在电话中说“赶紧还钱,你不还钱,我多打一次电话就让你多交200元,我给你算进你的债务里面”、“信不信让你(陈某乙)把鞋子脱下来挂在你的脖子上,让三、四个人压着你,你不是吐鲁番人吗?就把你送到吐鲁番去游街,让你到吐鲁番去丢丑”等言语威胁债务人陈某乙偿还高利贷债务。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指使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将债务人陈某乙带至李某某位于鄯善县**路68号公司内的办公室及99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办公室内,徐某某在**路68号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对债务人陈某乙“不是看你(陈某乙)是女人,早都作死你了”等言语威胁,同时徐某某扇了债务人陈某乙的头部,并继续殴打、推搡债务人陈某乙。王某某在天山小区内对被非法拘禁的债务人陈某乙进行辱骂、并上前欲殴打债务人陈某乙。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债务人陈某乙带至自己的办公室后,多次以自己知道债务人陈某乙的孩子在哪里上学,上学经过的路线,债务人陈某乙丈夫李强是公职人员,举报债务人陈某乙的明宇小额贷款公司为由威胁、恐吓债务人陈某乙,逼迫债务人陈某乙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陈某乙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33、2014年9月份期间,艾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30万元。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因债务人艾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麦某某、李某某、艾某乙等人多次使用上门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方式逼迫借款人艾某某偿还债务,造成债务人艾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34、2015年5月份期间,哈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20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债务人哈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艾某某、艾某乙等人多次使用上门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哈某某偿还债务,每次索要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路费,造成债务人哈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35、2015年6月,赵某某以每年40万元承包辛某某的江林酒店,后因酒店设施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赵某某随即提出终止合同,辛某某称终止前需支付60万元。

2016年1月期间,赵某某被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1名不明身份的汉族男子从****鱼府强行推进一辆黑色本田车带至瑞昌停车场,辛某某言语威胁、恐吓赵某某支付60万元债务,赵某某因畏惧辛某某打击报复,被迫答应。2016年2月24日白天,辛某某将凌某某、辛某某的母亲及8、9名不明身份男子带至****鱼府店,辛某某指使手下人用店内沙发堵门,将店内桌子占满,辛某某的母亲对赵某某及其爱人丁某某辱骂,威胁,逼迫赵某某支付承包费。2016年5月,赵某某在**生态酒店门前被辛某某带人将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围堵,赵某某被迫报警。在鄯善县城镇派出所院内,辛某某以抱走赵某某的女儿为由,威胁、恐吓赵某某,要求赵某某撤诉,并偿还40万元承包费。赵某某被迫无奈,向辛某某签订40万元欠条,并在2017年向辛某某支付10万元。

36、2015年11月21日,王某某因资金短缺向辛某某借款10万元,债务人王某某在借款后先后向辛某某还款12.5万元。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凌某某在鄯善县育才幼儿园将债务人王某某强行带入辛某某驾驶的汽车内辱骂,逼迫王某某还款。辛某某随后将债务人王某某带至鄯善县殡仪馆旁的一个门面房使用矿泉水瓶击打将债务人王某某头部,并扇了债务人王某某脸部两巴掌。辛某某、凌某某随后又将债务人王某某带至江林生态酒店旁的一个洗车行,辛某某将债务人王某某手机没收,凌某某手里拿着钢管恐吓、威胁债务人王某某偿还债务,不然要“卸掉”胳膊腿或者活埋王某某,最终因债务人王某某害怕被迫重新签订15万元借款合同。

37、2014年4月期间,吾某某先后2次向李某某借款共计10万元,债务人吾某某向李某某还款8万元。2016年4月至2017年期间,因债务人吾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辛某某、麦某某、艾某某、阿某某等人多次到债务人吾某某家以滋扰、辱骂、威胁、纠缠等方式逼迫债务人吾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造成债务人吾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38、2016年5月,米某某为其村里的买某某做担保在李某某处借款5.9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息为3%,实际拿款5万元。2016年7月,债务人买某某因未按时给李某某还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债权强加给担保人米某某,后李某某为强索高利贷债务,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艾某乙、麦某某多次采拥上门滋扰、威胁、强拿硬要、更改借条的方式逼迫担保人米吉提·吐尔逊偿还高利贷债务。

五、敲诈勒索罪

1、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胡某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先后8次借款,共计450万元,8次借款实际拿款414.7万元,借款期限为1至3个月不等,月息为3%至5%不等。截止2018年10月,胡某某共计还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48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的逼迫下,李某某以约见或强行将债务人胡某某滋扰、威胁至李某某办公室等地偿还李某某放贷债务,因债务人胡某某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二人以没有偿还清借款为由,使用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债务人胡某某变更借条借款数十余次,2016年5月10日,胡某某被迫将借款数额变更为239万元。

2、2013年5月28日,仲某某在李某某处借高利贷100万元(实际签署借条149.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利息4.1%。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仲某某无能力按时还款,李某某、徐某某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电话滋扰逼迫债务人仲某某还款。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债务人仲某某迫于李某某滋扰,向李某某还款160.2491万元。2016年11月,李某某、徐某某以债务人仲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在仲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逼迫债务人仲某某重新书写一张金额为85万元的借条。

3、2014年至2015年4月,阿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两次借款,共计25万元(实际拿款22.7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息5%。借款后,债务人阿某某共计还款17.6万元。

2015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债务人阿某某没有偿还高利贷债务为由,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1名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将债务人阿某某从债务人家中带至城镇**路68号二楼李某某办公室内进行非法拘禁7个小时,徐某某威胁债务人阿某某偿还高利贷借款,不然就找人把债务人阿某某干掉为由逼迫债务人阿某某书写了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借条。

4、2014年6月,热某某因看病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息为4.5%,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债务人热某某先后还款合计7.5万元。由于债务人热某某没有按时还清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麦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

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李某乙、徐某某、艾某某、艾某乙多次胁迫债务人热某某修改借条,逼迫热某某签下一张17万元的借款借条。

5、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赵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两次借款,借款金额共计20万元,月利息为2%、3%,还款期限3个月,后因债务人赵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债务。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使用拨打电话滋扰、上门纠缠、电话中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从债务人赵某某手中收取高利贷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47余万元。

2014年11月期间,债务人赵某某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辛某某、凌某某等人上门或拨打电话滋扰纠缠讨要债务,便到李某某办公室商量偿还债务事宜。李某某在办公室内以债务人赵某某没有按时还清债务为由逼迫赵某某重新签署10.8万元、11.8万元、10.9万元的三张借条。债务人赵某某在李某某威胁不重新签署借条就找债务人赵某某儿子赵某某、亲家焦某某的情况下,不情愿的签署了两张借条。

2017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将债务人赵某某叫至李某某天山小区公司内,以没有还清债务为由逼迫债务人赵某某重新书写了1张金额为20万元的借条,债务人赵某某因害怕李某某等人找自己的儿子赵某某、亲家焦某某麻烦,遂重新签署了20万元的借条。

6、2014年7月,侯某某因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05万元(实际拿款100万元),还款期限1个月,月息为3%。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因债务人侯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便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等人多次使用聚众造势、威胁、恐吓、纠缠等手段强行从债务人侯某某手中收取高利贷本金及利息125.3万元,其中11.69万元为债务人侯某某的违约金及罚息款。

2015年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阿某某等人以算账为名将债务人侯某某诱骗至李某某公司,期间李某某威胁侯某某“可以打电话给派出所报案,我现在就可以把你扣下,你想怎么报案就怎么报案”,同时李某某指使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将侯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黄海牌越野车(车牌号为新******)进行扣押,在扣押车辆时,李某某、凌某某打了侯某某后背几拳,侯某某迫于威势,未敢还手和报警。在扣押汽车后,李某某指使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阿某某逼迫债务人写下未按时还款所产生的31.2569万元的罚息款,并迫使债务人在2015年9月偿还完违约及罚息款,债务人侯某某因心生畏惧,遂在31.2569万元借条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2015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凌某某带领三、四名身份不明人员到侯某某家楼下,拨打电话向债务人侯某某讨要债务,因害怕凌某某带人讨要债务影响家人,债务人侯某某迫于无奈向凌某某支付了0.4万元,凌某某拿到0.4万元后,随后带人离开。

7、2014年8月,陈某某因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5万元(实际拿款13.8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息为7.5%。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债务人陈某某先后还款13.3万元。

201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债务人陈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将债务人陈某某和其女儿强行带至李某某的办公室商量偿还高利贷,到达办公室后,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逼迫债务人陈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并由李某某对陈某某进行看管,阿某某计算陈某某偿还高利贷金额,徐某某最后逼迫债务人陈某某重新书写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借条。

8、2014年9月,钱某某因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万元(实际借款9.5万元),借款期限40天,约定利息为5000元。借款到期后,因债务人钱某某无能力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辛某某、凌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使用拨打电话滋扰、上门纠缠,破坏门锁侵入室内,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债务人钱某某偿还高利贷。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债务人钱某某分别向李某某偿还7.5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继续逼迫债务人钱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在李某某公司办公室内逼迫债务人钱某某重新书写两张金额为5万元、12.4万元的借条。辛某某在向债务人钱某某讨要债务时,逼迫债务人钱某某偿还3.88万元,并将3.88万元,占为己有。李某某与辛某某收到钱某某还款后均不承认债务人有此偿还高利贷的事实。

9、2014年11月,马某某因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实际拿款8.7万余元),月利息4.5%,还款期限3个月。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因债务人马某某未按时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及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多次使用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从债务人马某某手中收取高利贷利息、违约金8万余元。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将债务担保人马某某诱骗至李某某公司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债务担保人马某某以自已名义两次改写债务人借条,借款数额变更为19.6万元。

10、2014年12月,阿某乙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6万元(实际拿款4.9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月利息利息5%。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债务人阿某乙先后还款5.1万元。由于债务人阿某乙没有按时还清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便以债务人阿某乙没有还清债务为由,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艾某某、1名不明身份人员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

2015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徐某某、艾某某、1名不明身份人员胁迫债务人阿某乙改写一张7.6万元的借款借条,并且多次向债务人阿某乙索要路费。

11、2015年1月,斯某某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实际拿款8.9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息5%。2015年10月底,债务人斯某某先后共计还款10.2万元。

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便以债务人斯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艾某某、艾某乙逼迫债务人斯某某重新书写三张金额为1万元、14万元、19万元的借款借条。在讨债过程中,李某某、艾某某、艾某乙2次以需要交纳“车费”的名义向债务人斯某某收取费用,共计收取现金2000元整。

12、2015年6月,热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实际拿款9.1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息4.5%。2015年11月,债务人热某某向李某某还款1.5万元。由于债务人热某某没有按时还清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便以债务人热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凌某某、辛某某、艾某乙、艾某某等不明身份人员多次采用拨打电话、上门滋扰、纠缠、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

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徐某某、凌某某、辛某某、艾某乙、艾某某等不明身份人员逼迫债务人热某某重新书写了两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15万元的借条。

13、2016年下半年,债务人纪某某被李某某非法拘禁在鄯善县**路**号**楼办公室内,债务人纪某某的妻子卞燕找到贾某某、沈其军、谢某某三人一起到李某某的二楼办公室接债务人纪某某回家。李某某以债务人纪某某没有还清债务为由,逼迫、威胁纪某某担保人贾某某签署1张金额为1万元的借条。担保人贾某某签完1万元高利贷借条之后,李某某释放债务人纪某某、担保人贾某某、沈某某、谢某某、卞某某回家。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两名不明身份人员以贾某某不还借款为由,多次采用聚众造势、滋扰、殴打、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向贾某某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

14、2015月4月,吾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约定月利率5%。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债务人吾某某共计还款7.5万元。由于债务人吾某某未能按时还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麦某某、司某某多次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吾某某还款。2016年4月份,李某某指使徐某某、麦某某、司某某以债务人吾某某未能偿还债务为由将债务人吾某某的一辆Subaru牌(新******)车强行扣下抵债。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2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借款450万元,胡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十余次窜至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前向债务人胡某某讨要债务,在房主胡某某不愿开门、只有债务人胡某某的妻子赖巧玲的情况下,由徐某某、李某乙带头,王某某、刘某某跟随的方式强行敲门闯入债务人胡某某家中,坐在家中客厅沙发上讨要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侵犯胡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胡某某、赖巧玲等人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胡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秩序。

2、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某在李某某处先后借款250万元,陈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先后两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王某某及身份不明的1个人窜至鄯善县苗园路农科所家属楼2单元802室前,未经债务人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王某某强行闯入债务人陈某某家中,坐在家中客厅沙发上讨要高利贷债务,与此同时李某某安排李某乙、王某某强行住在债务人陈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侵犯陈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陈某某等人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陈某某及其家人的生活秩序。

3、2014年至2017年期间,钱某某因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高利贷9.5万元,钱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5次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到债务人钱某某家中讨要债务,未经债务人钱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钱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并与钱某某的哥哥钱某乙发生争吵。其中1次,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强行拉拽债务人钱某某家门锁,破坏门锁后,利用“恶名”带人进入室内后逼迫债务人钱某某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辛某某、李某某、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侵犯钱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钱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钱某某的生活秩序。

4、2014年11月,马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在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马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名身份不明的人员多次窜至鄯善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前,在债务人马某某的母亲冶某某不愿开门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之前扣押债务人马某某的房门钥匙打开房门,强行闯入债务人马某某家中讨要高利贷债务,并且李某某安排李某某、2名身份不明的人员强行住在债务人马某某家中3天3夜,并逼迫债务人马某某、马志学、马某某亲属偿还高利贷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侵犯马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马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马某某的生活秩序。

5、2014年8月,陈某某在李某某处借高利贷15万元,陈某某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强行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徐某某、王某某未经债务人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喊叫、踢打大门方式强行闯入债务人陈某某家中向其讨要高利贷债务,并在家中与债务人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侵犯陈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陈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陈某某的生活秩序。

6、2015年年初,陈某乙在李某某出借款220万元,陈某乙在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2017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债务,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窜至乌鲁木齐市**小区**期**号楼**单元**室门前,李某某不顾陈某乙阻拦及室内只有陈某乙和洪荣两名女性居住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债务人陈某乙家中讨要债务,并在其家中居住3天2夜,居住期间的饮食均让陈某乙提供。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侵犯陈某乙的隐私空间,造成陈某乙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陈某乙的生活秩序。

7、2014年3月份期间,白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5万元。2015年4月,因债务人白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未经白某某及其家人同意,夜间翻墙进入白某某家中,叫醒熟睡的白某某一家三口后,使用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借款人白某某偿还债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侵犯白某某的隐私空间,造成白某某产生恐慌情绪,严重扰乱白某某的生活秩序。

七、强迫交易罪

2016年1月,顾某某从辛某某处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10%,借款期限1个月,后因债务人顾某某无能力偿还所欠高利贷债务,2016年2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辛某某伙同凌某某多次以辱骂、威胁的方式逼迫债务人顾某某将自己位于台台尔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以11.5万元的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廖某某抵偿辛某某高利贷债务。经鄯善县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楼房价值人民币15.1518万元。

八、虚假诉讼罪

2015年9月,纪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20万元,贾某某为其担保。后因债务人纪某某无力还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艾某某等人使用拘禁、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担保人贾某某以债务人的身份向李某某签订了1万元的借条。

2017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债务担保人贾某某民事诉讼至鄯善县人民法院,诉讼标的:1万元。经法院审理:2017年4月14日依法做出判决【(2017)新2122民初618号】,要求债务担保人贾某某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鄯善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案款物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