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3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睢宁县**镇**庄。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睢宁县睢城镇经营“**火锅店”,期间雇佣李某某等15人担任店长、服务员等职务。2019年7月至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64219元后逃匿。2019年11月21日,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司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0日,司某某将拖欠的6万元工资支付给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同意不再索要剩余的工资。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已经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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