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6 月8 日,被害人任某某因自家耕地被绥化市北林区**乡**村村委会主任姜某某雇佣的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驾驶钩机抓土一事到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屯南找司某某理论时,被司某某推倒,致被害人任某某左腿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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