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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5********,汉族,初中,商贩,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早上5时左右,在夏邑县诚隆世贸城东侧,嫌疑人司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因买桃子发生争执,许某某首先打了司某某一拳,司某某还手,接着引发了斗殴,司某某打伤许某某鼻部。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10日司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6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过错在先、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夏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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