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5********,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住兰考县**镇**村南地,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察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因许河乡政府要开挖北沙河,要求承包户将各自位于河道两侧十米内的树木伐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将位于许河乡北沙河南侧的自己所有的200多棵杨树予以采伐后卖给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的刘某某,得款11400元;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接受杨某某委托将属于杨某某所有的60多棵杨树予以采伐后卖给许河乡张保府村的张海潮,得款12300元。经辉县市玉森林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所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株数为279株,折合立木蓄积46.7469立方米。案发后,司某某到兰考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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