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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滥伐林木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朝阳市建平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朝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司某某从朝阳县乌兰河硕乡扎兰营子村将村民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位于扎兰营子村东河套边耕地里的杨树107株买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砍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杨树核计立木蓄积22.456立方米。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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