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兼财务负责人,户籍地住沭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木业有限公司宿舍。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 8月5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向崔某某销售模板的过程中,超出实际的货物销售金额,先后以沭阳县**木业制品厂、沭阳县**造板厂、江苏省**木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向空壳公司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17万余元,并被昆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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