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2016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于2011年任农安县****镇三宝****站长期间,伙同刘某、隋某某、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下乡租车及发放站内人员下乡补助的名义,侵吞公共卫生专项服务经费人民币8万余元后分掉。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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