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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早上3时许,在禁鱼期内,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禁鱼区本市菜园子镇镇江村壕下松花江江叉子,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捕捞江鱼,共计捕获江鱼12.59千克,被德惠市公安局菜园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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