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址**市**镇**村**屯**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早上3时许,在禁鱼期内,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禁鱼区本市菜园子镇镇江村壕下松花江江叉子,用禁用捕鱼工具“地笼”捕捞江鱼,共计捕获江鱼12.59千克,被德惠市公安局菜园子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其对犯罪事实全部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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