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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甲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甲,曾用名司某乙绰号**,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化希琴,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1日,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将该案指定由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于2020年8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日8时许,景泰县****北路**小区的居民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D*****东风雪铁龙轿车从小区内车位往外倒车时,车尾与同时正驶入小区的司某丙(系马某某妻子)驾驶的车牌号为甘A*****奔驰轿车车头发生轻微刮蹭,陈某某的女儿李某甲和儿子李某乙到现场了解情况,李某甲给其在兰州新区的未婚夫张某甲打电话说明情况。司某丙相继叫来司机卢某某和侄子司某甲(司某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了双方的车辆只是轻微刮蹭,没有明显的损坏,让双方自行商量解决后离开。双方在商议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卢某某在李某乙脸上打了一拳,致使李某乙鼻子处轻微划伤,并在李某乙胸口处踢了一脚,随后双方各自离开。

当日10时许,张某甲从兰州新区返回景泰,打听到卢某某的电话,并和卢某某约到景泰县**小区门口处理车辆刮蹭及殴打李某乙的事情。之后张某甲开车拉着王某甲,还有沈某某、尚某某等10余人去了**小区。在**小区门口等到了卢某某和司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最终致使王某甲、卢某某、司某甲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当时三人均未做伤情鉴定。

事发后,张某甲一直逃避在外,几名陌生男子经常在张某甲家门口蹲守。张某甲家人因慑于马某某在社会上的名声,害怕张某甲受到马某某等人的打击报复和公安机关的处罚。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意欲处理张某甲等人与卢某某和司某甲相互打架的事情,故委托朋友王某乙找马某某商量处理此事。王某乙因和马某某不熟悉,遂找到汪某某,让汪某某找马某某商量此事。马某某以陈某某开车刮蹭其车辆及其侄子司某乙和司机卢某某被张某甲等人殴打丢了其面子为由,提出处理此事需20万元左右,张某乙为了让张某甲免受打击报复和法律追究,被迫将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及价值2800余元的名贵烟酒送到马某某办公室中,当时在场的还有王某乙、汪某某,马某某拿到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后安排司某甲和卢某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写明一张收到张某甲医疗赔偿费3200元的收条。至此马某某才答应对此事再不做追究并承诺会处理派出所报案的事情。马某某拿到银行卡后安排卢某某在5天时间内通过取现、转账、刷卡等方式将银行卡中的20万元全部取走,其中马某某分得2万元,卢某某分得8万元,司某甲分得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后,本院仍然认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认定司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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