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司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司某甲系返乡创业农民工。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司某甲为带动贫困户发展成立习水县**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成立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习水县隆兴镇陶罐村九组小地名叫大山、大水井的司某乙、司某丙、袁某某等人的林地修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及通往养殖场的公路。经云南昆明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习水县**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习水县隆兴镇**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违法占用公益林8.923亩,其中防护林为8.222亩。
本院认为,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是为在脱贫攻坚期间带动贫困户发展,并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后,积极复植补绿,现完成补绿面积1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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