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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建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建水县曲江镇干寨村委会“小石头山”传统以来都为该地区的采石区,九十年代时干寨村委会者冲村村民陈某某跟当时的东山乡企业办承包了“小石头山”采石场的经营权,当时陈某某把该采石场转了一半给其妹婿杨某某经营,杨某某又约了合某某一起合伙经营,干了2、3年后,陈某某将其经营的另一半采石场也转给了杨某某经营,之后杨某某因为采石场赚不着钱,所以就退出了合伙,整个采石场都交由合某某经营,之后采石场经营权都是合某某直接跟东山乡企业办承包。2005年东山乡跟曲江镇合并,“小石头山”采石场就交给了干寨村委会管理,2005年6月29日,合某某跟干寨村委会签了一份为期10年的承包合同,2007年10月23日干寨村委会为了筹资建盖干寨小学教学楼及农民活动中心,与合某某签了一份延长“小石头山”采石场承包期限的合同,合某某将承包费用一次性付清后,该采石场的承包期限延至2063年。大概2016年、2017年左右,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以前老采区的西侧、西北侧、北侧和东侧新扩大了采石范围。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合某某采石所开挖的土地面积为42.34亩,其中其他灌木林地面积25.97亩(其中包含李某甲家已放荒的0.46亩自开地以及周某某家未放荒的2.53亩自开地),耕地面积为0.91亩(其中0.26亩为周某某家、0.65亩为李某乙家),建设用地面积为15.46亩(其中4.56亩为周某某家、2.52亩为李某乙家、8.38亩为唐某某家)。被占用的林地现场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被已被破坏。经查我县二调资料、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图,现场地类为商品林地,不属于防护林范围。

案发后,建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合某某后,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对被占用的林地进行植被恢复,承诺对恢复的植被进行管护,保证成活率。

本院认为,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恢复植被,犯罪较轻,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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