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19号
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号码******************(**),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大市场**区**层**,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某,为使该公司少缴税款,在2018年1月26日, 以该公司名义,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买卖交易的情况下,从福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张(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价税合计816020元,税款共118567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偷逃的118567元税款全部补缴。
本院认为,合肥****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合肥****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合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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