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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刘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7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居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海燕,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处“1+1”中国法律志愿者。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于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14日上午,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湾岭镇罗马村路口附近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相遇,因之前双方存在矛盾纠纷,王某丁就持斧头追砍刘某某,但未打到。同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丁等人骑摩托车从琼中县**镇**村回***村经过乌石农场一队**小卖部附近时,刘某某从小卖部里拿了一把西瓜刀,且随手捡了一根木棍,然后冲上去用木棍将王某丙从摩托车上打摔在地,接着持西瓜刀砍打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跟着冲上去殴打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其中李某某用拳脚殴打王某丙,然后又追打王某丁。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家里听到有打架声音后出来看到刘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跟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打架,吉某某就上去帮忙,并用拳头打了王某丙两拳。经鉴定,王某乙系被锐器损伤身上多处,造成身上遗留创口累计长度达16cm,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琼中县公安局湾岭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益德

                             检察官助理:张吉润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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