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8日11时许,吉某某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9线996KM+300M处(曲亭镇郭堡村路段)时,与姚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晋L*****晋M****挂号半挂车相撞,致吉某某受伤、乘坐人吉某甲受伤、乘坐人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024120200000016号认定:吉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吉某甲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吉某某与死者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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