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银行职工,住宝应县**路**小区**幢(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农业银行宝应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宝应县**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提供打印版纸质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350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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