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银行职工,住宝应县**路**小区**幢(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农业银行宝应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宝应县**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提供打印版纸质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合计3350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