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天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0时许,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公路巡逻执勤时,将甘H*****号小型轿车拦截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9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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