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区**路**号**大院**幢**单元**室,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道**号**大院**栋**房,工作单位:自由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零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S****”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往河东路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河东路教育巷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吉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吉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吉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提取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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