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东方市**镇**村自建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49分,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醉酒驾驶琼D6****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京华酒店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吉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12 月 29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