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4********,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镇**路**号**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吉某某驾驶小型普通越野车由普格县往宁南县方向行驶,行至G248线1850KM+350M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由张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洪某甲、洪某乙)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洪某甲、洪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吉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吉某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