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醉酒驾驶冀T0****号昌河牌小型汽车沿武强县城育才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肖庄社区北路口时被武强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吉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后,带其到武强县医院急诊科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吉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吉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吉某某表现良好、思想进步、邻里和睦,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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