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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不诉〔2023〕4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51993********,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镇**村**组**号。2022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0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川TB****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石棉县朝越西县方向行驶,行驶至至甘洛县海棠镇竹马垭口执法卡点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8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尚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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