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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83********,蒙古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6时40份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驾驶蒙H*****号比亚迪牌轿车,沿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89公里+400米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吉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19】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06mg/100ml。经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吉某某呈植物生存状态,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现在呈植物生存状态,不能受审、羁押,近亲属表示认罪认罚,代表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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