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0********,汉族,群众,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北路**小区工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冀E1****延中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兴大街道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吉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28mg/100ml。后将吉某某带至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数值为116.03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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